湖南有线津市网络有限公司

武汉烽火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有线津市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92民初640号之一
申请人:武汉烽火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邮科院路。
法定代表人:曾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有线津市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柏枝林社区银苑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468号时代财富中心写字楼。
负责人:**。
武汉烽火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南有线津市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烽火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有线津市网络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32393.79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南有线津市网络有限公司等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此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烽火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有线津市网络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32393.79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彭倩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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