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有线津市网络有限公司

津市市华致酒行、湖南有线津市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781执保345号
申请人:津市市华致酒行,住所地常德市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桥北社区车胤大道建设局门面。
经营者:***,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
被申请人:湖南有线津市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柏枝林社区银苑路1106号。
法定代表人:胡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津市市华致酒行与被申请人湖南有线津市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津市市华致酒行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有线津市网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津市市华致酒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有线津市网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津市市华致酒行负担(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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