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有线津市网络有限公司

安徽灵杰电缆有限公司、湖南有线津市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021民初873号
申请人:安徽灵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151681421E。
法定代表人:邢湛。
被申请人:湖南有线津市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柏枝林社区银苑路1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81722536907H。
法定代表人:胡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灵杰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有线津市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灵杰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有线津市网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5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灵杰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有线津市网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5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玲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小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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