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有线津市网络有限公司

武汉长光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有线津市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969号

原告:武汉长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邮科院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杨战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志宏,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叶眉,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有线津市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柏枝林社区银苑路1106号。

法定代表人:胡锋。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疫情管控期间交通管制,相关诉讼程序无法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施何梅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思瑶

书记员杨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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