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969号
原告:武汉长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邮科院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杨战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志宏,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叶眉,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有线津市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柏枝林社区银苑路1106号。
法定代表人:胡锋。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疫情管控期间交通管制,相关诉讼程序无法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施何梅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思瑶
书记员杨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