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有线津市网络有限公司

长沙万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有线津市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81民初480号
原告长沙万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经开区南园(府前街1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湖南有线津市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柏枝林社区银苑路110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万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有线津市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1日立案。2018年5月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有线津市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万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南有线津市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79元,减半收取65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540元,由长沙万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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