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有线津市网络有限公司

长沙万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有线津市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81执保125号之一
申请人长沙万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经开区,组织机构代码75801668-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有线津市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组织机构代码72253690-7。
法定代表人胡锋。
申请人长沙万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有线津市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作出(2018)湘0181执保125号民事裁定,冻结湖南有线津市网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万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有线津市网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