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23民初2429号
原告:***,女,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永康市。
被告:潜子良,男,195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缙云县。
被告:浙江金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武义县熟溪街道栖霞六区一幢106室。
法定代表人:许君才。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潜子良、浙江金川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9月28日提出撤回对被告潜子良、浙江金川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潜子良、浙江金川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钟升祺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 章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