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川建设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1022执20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执行人浙江武义金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城西寺巷17号,组织机构代码:57771367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三门县海润街道园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润街道园里村,组织机构代码:0000000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中院(2016)浙10民终701号判决书,于2016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三门县海润街道园里村村民委员会以三门县海润街道园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义在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90407.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