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百年暖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百年暖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002执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3年12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执行人:湖南百年暖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吕艳文。
被执行人:吕艳文,男,汉族,1978年7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百年暖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吕艳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的(2018)湘10民终215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8年12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湖南百年暖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499421.5元、违约金65923.6元,被执行人湖南百年暖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申请执行人**自2018年26日起至货款本金清偿之日止违约金,被致谢吕艳文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湖南百年暖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8082元。本案申请执行费8134元由被执行人湖南百年暖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吕艳文负担。
本案的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和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如下:
一、2019年1月4日作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仅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费8134元,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二、2019年1月15日、2019年5月10日,两次向郴州市苏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协助执行单位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其单位的工程款,至今未能执行;
三、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车辆、不动产、工商、证券等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对其部分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和划拨,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
五、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湖区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2019年1月7日、2019年6月25日对被执行人吕艳文、被执行人湖南百年暖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4月23日将被执行人吕艳文、湖南百年暖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2019年6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实现的债权情况:2019年6月25日分别划拨被执行人吕艳文银行55788.94元、11279.39元,合计67068.33元,申请执行人暂未领取。执行费8134元被执行人吕艳文已于2019年1月15日交纳。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目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周 莹
审判员 李岳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