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执行裁定书
(2016)湘1002执14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林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湖南百年暖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市林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百年暖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曾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