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湘1002民初1515号
原告:**,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飞,湖南人和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历斌,湖南人和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百年暖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
原告**与被告湖南百年暖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暖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历斌,被告暖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本案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解除双方于2017年5月1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2、被告支付尚欠的货款499421.5元;3、被告支付违约金374876.04元;4、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0480.97元(该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4月25日,之后的利息数额计算至被告付清款项时止);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暖通公司、***答辩要点:所欠货款金额属实,货款金额是499421.5元,507021.5元是包含了补偿的10000余元,实际是487021.5元。违约金过高,可以接受适当的利息。
查明的事实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双方对事实无争议,本院确认如下:
1、2017年5月17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由原告为被告暖通公司购买上海飞轮牌空调铜管及辅材。《合同》约定原告收到被告暖通公司的订单后10个工作日内将货供到指定地点,被告暖通公司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材料总价款。如延迟付款或延迟交货的,应向对方支付每个履约期应付款项0.2%每天的违约金,延迟日数超过30天的,守约方可以履行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应付货款外,并支付应付总金额50%的违约金。
2、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暖通公司供货。被告在支付部分货款后,双方经多次结算,被告***于2017年10月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截止2017年9月30日欠**(苏仙区卫计局空调配件、铜管)材料款507021.5元。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尚欠货款金额为499421.5元。但被告至今未付货款,原告故诉至本院。
3、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表示愿意解除《购销合同》。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一、被告***虽在欠条中签字,但因其是被告暖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其系在履职行为,其所签字代表的是被告暖通公司,且本案合同相对方为被告暖通公司,故本案付款义务主体为被告暖通公司。二、被告暖通公司尚欠原告货款499421.5元,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本院对原告**诉请被告暖通公司偿还货款499421.5元予以支持。三、原告诉请违约金374876.04元、利息10480.97元,实则是对《购销合同》中对违约条款计算违约金,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调整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自2017年10月8日至2018年4月25日违约金为65923.6元(499421.5元×2%×6.6月),此后违约金以此标准另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百年暖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货款本金499421.5元、违约金65923.6元,合计565345.1元;
二、被告湖南百年暖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货款499421.5元为本金,月利率2%为标准支付原告**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货款本金清偿之日止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湖南百年暖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48元,由被告湖南百年暖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8082元,原告**负担45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钇瑞
人民陪审员 蔡秋玲
人民陪审员 柳光文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雷勉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