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赤楠园艺设计咨询事务所、怀化齐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2民终12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赤楠园艺设计咨询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唐隆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会同县。
法定代表人:李关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历明,湖南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会同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城镇希望路。
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赤楠园艺设计咨询事务所(以下简称重庆赤楠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怀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会同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同经投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2018)湘1225民初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重庆赤楠事务所为**公司开发的麓沅·水岸绿城景观工程项目提供设计而引发的费用结算纠纷,故本案定性为技术开发和提供技术服务工作性质不当。重庆赤楠事务所与**公司虽然未就景观设计签订合同,但双方对于重庆昊明公司施工部分采用的是重庆赤楠事务所提供设计图纸的事实均无异议。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书面形式并不是合同成立的唯一标准。鉴于案涉建设工程,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对设计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厘清麓沅·水岸绿城景观工程、滨河路园林景观工程以及会同县城北区滨河路市政景观工程三者的关系以及设计图纸涉及的范围,并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法判定支付设计费的范围以及计算标准。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处理结果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2018)湘1225民初7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赤楠园艺设计咨询事务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9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朱湘辉
审 判 员  夏英姿
审 判 员  胡海雄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法官 助理  田利文
代理书记员  舒冠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