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225执166号
申请执行人:会同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会同县林城镇希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707475691N。
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会同县贤胜油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会同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7533581762。
法定代表人:江贤胜,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会同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会同县贤胜油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作出的(2018)湘1225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会同县贤胜油业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恢复本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会同县贤胜油业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限其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会同县贤胜油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会同县贤胜油业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公司及股票登记信息,在保险公司也未缴纳收益类保险,亦无其他财产性权益。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皆及时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会同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会同县贤胜油业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会同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明确表示其暂时无法提供执行人会同县贤胜油业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6月29日对被执行人会同县贤胜油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江贤胜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院已采取各种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会同县贤胜油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会同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会同县贤胜油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会同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会同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会同县贤胜油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会同县贤胜油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仕友
审 判 员 陶湘宁
审 判 员 张太标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米斌
代理书记员 龙毅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