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1225民初50号
原告:会同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信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
法定代表人:*小其。
原告会同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信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会同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会同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许积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