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优艺体育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优艺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9民初13090号
原告:深圳优艺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新湖路25号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2798472T。
法定代表人:何易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鼎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门市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建设路82号之二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4561744637。
法定代表人:区健强。
原告深圳优艺体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优艺体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朱嘉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梦蕾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