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执保1976号
申请人:深圳优艺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新湖路25号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2798472T。
法定代表人:何易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青,广东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凡,广东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望城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1630D。
法定代表人:何永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珍,广东普罗米修(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9民初7080-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51175.5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原冻结案号为(2020)粤0309执保1312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 元 熹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夏金经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