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翔宇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翔宇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迎民催字第102号
申请人安徽翔宇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北苑小区B21号楼02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春,男,汉族,1985年7月7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濉溪县。
申请人安徽翔宇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9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30300051/22695570,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慈林山煤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慈林山煤业有限公司夏店煤矿,付款行为中国光大银行太原分行本部,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8日,到期日为2014年11月8日,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翔宇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荆海红
人民陪审员  张 力
人民陪审员  王健青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