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翔宇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翔宇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襄民催字第2号
申请人安徽翔宇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北苑小区B21号楼02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春,男,汉族,任公司经管经理,特别授权。
申请人安徽翔宇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9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持票人为安徽翔宇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号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4年6月10日、出票人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山西潞安集团司马煤业有限公司,付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潞安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翔宇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彩霞
审 判 员  李丽霞
人民陪审员  聂永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