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1012民催10号
申请人:陕西正阳恒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小龙,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陕西正阳恒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7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该票据权利的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8年1月29日,汇票号码3140005132232722,票面金额人民币3万元整,出票人江苏龙腾坤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扬州市华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8年7月29日,该汇票已经过多次背书,申请人即为失票前的最后持有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陕西正阳恒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陕西正阳恒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焦烈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戴燕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戴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