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蟠龙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蟠龙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西溪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20807号
原告:浙江蟠龙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港发展中心7幢502室。
法定代表人:楼元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梦依,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葛志红,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西溪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西溪源村。
法定代表人:郑杭成,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建华,浙江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蟠龙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西溪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蟠龙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蟠龙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蟠龙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2651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蟠龙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超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周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