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28民初2062号之一
原告:浙江蟠龙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成县教育局,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昌(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昌(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蟠龙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文成县教育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浙江蟠龙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蟠龙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蟠龙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计735元,由原告浙江蟠龙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