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执6610号
申请执行人:巴南区**南园艺场,经营场所重庆市巴**跳石镇两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3MA5UMU5312。
经营者:***,男,汉族,1954年10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巴**跳石镇两河村**。
被执行人:贵州丹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道办事处碧阳国际城******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37358243Q。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民初250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巴南区**南园艺场申请执行贵州丹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丹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只有两百多元银行存款、无房屋,无车辆登记信息,暂无执行条件。本院认为,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执66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审判长 周 璟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