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丹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首辰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丹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115民初6110号 原告:贵州首辰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73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6990426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首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0154512。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首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0062691。 被告:贵州丹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道办事处碧阳国际城23栋16楼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37358243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贵州首辰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辰公司)与被告贵州丹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海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首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丹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首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理服务费用45万元及违约金20万元,共计6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在2017年8月4日签订了《企业资质申报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办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017年8月21日双方又签订了第二份《企业资质申报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办理水利行业设计丙级资质。上述合同签订后,在原告全体工作人员的努力下,被告委托办理的资质证书进行发证并且已经过公示,原告的代理工作已经完成;根据两份《企业资质申报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两次服务代理费用共计165万元,现被告已支付120万元,剩余45万元至今迟迟未支付。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且经过原告工作人员的多次沟通,被告仍不支付,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如前诉请为盼。 被告丹海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4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一份《企业资质申报委托代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主要约定:一、被告委托原告为其申报办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升贰级增项、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二、代理费用总额为97万元,费用支付方式:第一次8月份支付: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甲方支付乙方45万元;第二次9月份支付:甲方支付乙方15万元;第三次支付:在乙方为甲方申报“水利施工总承包资质升级”(叁级升贰级)中工程业绩进入四库平台,通过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45万元;第四次支付:在乙方为甲方办理完委托事项后支付22万元;三、如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代理费用,乙方有权暂停本协议约定的代理事项;逾期超过15个工作日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均同意延期的特殊情况除外),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先期交付的代理费用不予退还。在代理事项全部完成,甲方付清乙方最后一笔款项后,乙方将资质证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全部移交给甲方;四、办理资质期限为200个自然日。自甲方付首款并将所提供的资料全部交于乙方时(即签订项目启动单,见附件3)起算;五、乙方代理实务完成后,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清乙方合同款项,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保管办理完结的资质证书,甲方须向乙方承担未付金额每日1%的违约金,直至款项付清为止;六、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报事项按规定在相应的建设部门行政机关审批通过,并经公示(建设厅/部官方网站公示)结束,乙方取得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升贰级增项、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及证书原件,甲方付清尾款,乙方将资质证书原件交于甲方签收后,即视为代理事项全面完成。 2017年8月2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再签订一份《企业资质申报委托代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二),主要约定:一、被告委托原告为其申报办理水利行业设计丙级资质;二、代理费用总额为68万元,费用支付方式:第一次支付:双方签订本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28万元;第二次支付:在乙方为甲方聘用人员注入甲方企业并为之买入社保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25万元;第三次支付:在乙方为甲方取得水利行业设计丙级,乙方将办理完结的资质证原件全部交付甲方,甲方支付15万元;三、办理资质期限160个工作日,自甲方付首款并将所提供的资料全部交于乙方时(即签订项目启动单,见附件3)起算。就甲方违约责任及完成代理事务界定与确认的约定与前述合同一致。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取得了案涉合同约定的资质证书及资质等级。被告分别于2018年8月10日、2017年9月22日、2017年10月24日、2018年5月3日、2018年7月20日、2018年12月3日通过贵州银行向原告转款15万元、15万元、20万元、45万元、15万元、10万元,共计120万元。 原告提交两份《证书统一签收回执》及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被告的员工***分别于2018年11月22日、2019年3月19日签收案涉两份合同约定办理的资质证书。 另查明,贵州首辰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将公司名称更名为贵州首辰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未付服务费未果,诉至法院,提出如前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工商登记信息、企业资质申报委托代理合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证书统一签收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举证及本院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两份《企业资质申报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完成受托事项,被告未按约支付剩余费用,构成违约。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理服务费用45万元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违约金,被告未能如期支付代理费用,给原告造成损失,应向其进行赔偿,本院认为违约金兼具补偿和惩罚的双重属性,其一方面填补违约方对于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另一方面对于违约方进行惩罚,以确保合同得到实际履行,故本院根据涉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被告方的违约程度等因素,结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支持9万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丹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海辰公司所述的上述事实予以采信,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被告丹海公司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丹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内向原告贵州首辰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理服务费45万元及违约金9万元,共计54万元; 二、驳回原告贵州首辰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贵州首辰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0元,由被告贵州丹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王 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