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丹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首辰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丹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15民初8106号 原告:贵州首辰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73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6990426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首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首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丹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道办事处碧阳国际城23栋16楼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37358243Q。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贵州首辰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丹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20年5月25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本案应按原告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首辰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舒 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