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丹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丹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清镇合泓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民终49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丹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办事处碧阳国际城23栋16楼2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清镇合泓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站街镇洗马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省清镇市威清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庆峰,贵州省清镇市威清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贵州丹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清镇合泓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8)黔0181民初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贵州丹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贵州丹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丹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元,由贵州丹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红
审判员柳凡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