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丹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大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丹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81民初1261号
原告:贵阳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凯尼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3098622X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清镇市威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丹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办事处碧阳国际城******房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37358243Q。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贵阳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丹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贵阳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行为,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阳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76元,减半收取计6538元,由贵阳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