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丹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首辰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丹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5民初6407号
原告:贵州首辰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财富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6990426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丹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大唐东原财富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37358243Q。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首辰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丹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首辰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