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02民初10648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军,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唐信,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毕节市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59417420X6。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贵州华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同心路碧阳国际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142632410。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贵州澔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同心路碧阳国际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MA6DP0CD9G。
法定代表人:贺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毕节市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华宸建设有限公司、贵州澔洋建设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37.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詹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申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