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宸建设有限公司

**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02民初10643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军,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唐信,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第三人:贵州华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同心路碧阳国际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14263241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贵州华宸建设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68.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詹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申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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