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21执11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2月14日生,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执行人贵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同心路碧阳国际城8栋2层。
法定代表人:吴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大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方劳人仲案字(2019)第25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账户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建设有限公司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76136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7824.1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赵羿翔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