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利丰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山东五维华信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591执153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住所地:东营市府前大街67号万达国际大厦浦发银行。
负责人:边盛强,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五维华信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工业园办公楼41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海利丰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771号。
法定代表人:武军,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女,197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591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轮候查封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东营区北二路550号华安二期高层住宅6幢1单元1-602(不动产证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号、第××号)的不动产。
查封期限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