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利丰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胜利德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5执77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执行人胜利德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利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海诺利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胜利油田烟台物资有限公司、山东海利丰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永龙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赵锡军、刘秋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做出的(2020)鲁05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做出的(2020)鲁05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彦松 审判员  张庆彬 审判员  杨敬栓
书记员  贾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