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利丰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山东海利丰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执保359号
申请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4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75775847F。
负责人:陈乐鑫,行长。
被申请人:山东海利丰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73187073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1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563504733。
法定代表人:王基弘,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东营区海利丰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三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QWYKHXP。
法定代表人:朱振营,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利丰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郝家西郊工贸发展基地、秦家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13372552B。
法定代表人:丁解放,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25号。
被申请人:刘桂芬,女,195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申请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与被申请人山东海利丰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海利丰供热有限公司、东营利丰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刘桂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8469971.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海利丰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海利丰供热有限公司、东营利丰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刘桂芬名下银行存款48469971.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延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