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执307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山东海利丰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7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73187073J。
法定代表人:武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开振,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广信,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五维华信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胜利工业园管委会办公室4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97321441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胜利油田利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五维华信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20〕东仲字第3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山东海利丰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受让了该笔债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海利丰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2021年8月19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山东海利丰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山东五维华信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财产申报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山东五维华信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均按照要求进行了财产申报。
2021年8月1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五维华信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股票、证券、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山东五维华信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和车辆。经查,被执行人山东五维华信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EM××××的车辆已被其他案件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法扣划其名下存款7213.95元并转付执行费。除上述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8月24日,到不动产部门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山东五维华信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过程中,山东安德路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自愿为本案提供执行担保。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轮候查封了担保人山东安德路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垦利区园兴路以南、裕丰路以西,证号为垦国用(2014)第296号的不动产。
2021年12月25日、2022年1月1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五维华信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股票、证券、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1月25日,到被执行人山东五维华信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和担保人山东安德路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企业现场进行了调查,山东五维华信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山东安德路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表示企业经营困难,暂不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2年1月25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山东海利丰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李开振,并询问其是否能够提供财产线索。李开振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如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498,388.3元,本次执行无到位标的额。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发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20〕东仲字第3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建民
审 判 员 吕彦松
审 判 员 杨敬栓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新宇
书 记 员 陈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