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利丰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财保89号
申请人:***,女,汉族,1958年12月26日出生,住东营市东营区。
申请人:***,男,汉族,1959年10月25日出生,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山东海利丰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73187073J。
法定代表人:武军,董事长。
被申请人:胜利油田利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三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729121C。
法定代表人:武军,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海利丰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利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海利丰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0万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海利丰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闫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