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1执121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海利丰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7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73187073J。
法定代表人:武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开振,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永莘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5210045114062。
法定代表人:盖红旗,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炳均,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人民政府职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海利丰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人民政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12月2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2021)鲁0521执121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果不按期履行本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方顺
审判员 孙 涛
审判员 张纪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尚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