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斌之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盘水市钟山区大河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民申41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斌之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明佳路9号6幢29-2号。

法定代表人:李朝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园维,贵州贵达(六盘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贵州贵达(六盘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贵州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办开行路圣峰苑商住楼6层604室。

法定代表人:邹新泉,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第三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河镇裕民村。

法定代表人:徐朝朝,该镇镇长。

再审申请人重庆斌之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斌之峰劳务)因与被申请人贵州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泰建设)及一审第三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河镇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2民终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斌之峰劳务申请再审称,斌之峰劳务是根据创泰建设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本案是劳务分包合同,不违反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工程已经进行过结算,且结算后创泰建设陆续付款给斌之峰劳务,证实本案工程已经完工。斌之峰劳务已将涉案工程完工,且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创泰建设应履行支付剩余全部合同价款的义务。斌之峰劳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斌之峰劳务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  刘荟宇

审判员  张 宇

审判员  吴宝林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武媛媛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