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7民初493号
原告:***,男,1973年8月23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无业,住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国栋,贵州同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实习律师:覃永烨,协助覃国栋律师工作。
被告:贵州骏岐建筑有限公司,地址:六盘水市钟山区荷城街道市建行大厦9楼B座。
法定代表人:孙奇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戈,贵州桥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高峰,男,1990年3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无业,住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斌、章心臣,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马德米,男,1970年8月16日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无业,住兴义市。
第三人:韦文贵,男,1969年3月28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务农,住册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与被告贵州骏岐建筑有限公司、高峰、马德米,第三人韦文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需与被告进一步进行对账和结算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41元,撤诉减半收取5070.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姗珊
审 判 员 岑生土
人民陪审员 罗仕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廖选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