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骏岐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骏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7民初49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3年8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无业,住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国栋,贵州同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实习律师:覃永烨,协助覃国栋律师工作。
被申请人:贵州骏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荷城街道市建行大厦9栋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MA6DWGUQ13。
法定代表人:蒋国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戈,贵州桥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与被告贵州骏岐建筑有限公司、高峰、马德米,第三人韦文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作出(2021)黔2327财保1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骏岐建筑有限公司在册亨县应享有的“册亨县2016年坡妹镇城市棚户区改造综合整治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款634090.82元,冻结期间为一年,从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起至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止,冻结期间届满后自动解除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2021)黔2327民初49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后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骏岐公司在册亨县应享有的“册亨县2016年坡妹镇城市棚户区改造综合整治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款634090.82元的冻结,其解除保全申请理由合法充分,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骏岐建筑有限公司在册亨县应享有的“册亨县2016年坡妹镇城市棚户区改造综合整治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款634090.82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3691元,由申请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姗珊
审 判 员  岑生土
人民陪审员  罗仕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廖选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