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骏岐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骏岐建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7财保16号

申请人:卢定开,男,1973年8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无业,住兴义市。

被申请人:贵州骏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荷城街道市建行大厦9栋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MA6DWGUQ13。

法定代表人:蒋国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卢定开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骏岐建筑有限公司在册亨县应享有的“册亨县2016年坡妹镇城市棚户区改造综合整治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款进行保全(冻结),限额为634090.82元。申请人卢定开以坐落于册亨县的房屋(房产证号:册房权证者楼镇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册国用【2011】第XX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卢定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如申请人卢定开的申请错误,其应当赔偿被申请人贵州骏岐建筑有限公司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骏岐建筑有限公司在册亨县应享有的“册亨县2016年坡妹镇城市棚户区改造综合整治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款634090.82元,冻结期间为一年,从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起至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止,冻结期间届满后自动解除冻结;

二、查封申请人卢定开提供的坐落于册亨县的房屋(房产证号:册房权证者楼镇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册国用【2011】第XX号)一栋,查封期间为一年,从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起至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止。

在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房屋)交由申请人卢定开自行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行为,也不得有其他妨碍行为。

案件申请费3691元,由申请人卢定开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王姗珊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廖选韬

书记员  王礼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