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宁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乐陵市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南京新宁海塑胶场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481执保51号
申请执行人乐陵市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新宁海塑胶场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乐陵市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新宁海塑胶场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鲁1481民初22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南京新宁海塑胶场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42192.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据该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袁欣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