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安利电源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安利电源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粤新海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2071民初14233号
原告:江门市安利电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银海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08000444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福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福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粤新海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翠亨新区翠创路7号。
法定代表人:谭锐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安利电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粤新海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安利电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54元,减半收取为27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门市安利电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