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恒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703执保866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

法定代表人:孔少中。

被保全人:湖南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常德市鼎城区。

法定代表人:皮华山。

申请保全人***恒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湖南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湘0703执保8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湖南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26723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依法执行。2020年10月23日本院作出(2020)湘0703财保6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解除对湖南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26723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郑 丹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肖湘朋

代书记员  刘 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