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恒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703执保866号
申请保全人:***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柳叶湖度假区白鹤镇赵公桥十三组。
法定代表人:孔少中。
被保全人:湖南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西站社区鼎城路1016号。
法定代表人:皮华山。
申请保全人***恒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湖南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湘0703财保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冻结湖南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26723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2020年9月2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冻结湖南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26723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郑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肖湘朋
代书记员 刘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