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03执保156号
申请保全人:*****旅游度假区东盛建材厂,经营场所湖南省*****旅游度假区白鹤镇猴子巷村。
经营者:周声华,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尚荣,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湖南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西站社区鼎城路1016号。
法定代表人:皮华山。
申请保全人*****旅游度假区东盛建材厂与被保全人湖南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作出(2022)湘0703民初11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湖南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80000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湖南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80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律 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唐寅
书 记 员 张钰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