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4民初1594号
原告:四川***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安居大道老大桥以南(水岸华府16号楼10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MA630PRN9R。
法定代表人:谭红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生于1972年3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告:***,男,生于1970年2月28日,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蒋明杨,男,生于1976年2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原告四川***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明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于同年11月6日向原告四川***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四川***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良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 涛
书 记 员 席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