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德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银德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黄埔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民终73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黄埔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利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银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东新南路250号温州商业街G1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黄埔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银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4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埔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黄埔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黄埔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1,800元,减半收取130,900元,由上诉人黄埔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