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411财保4号
申请人:四川滇源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临江路湖光二区住宅小区湖光娇子大厦30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攀枝花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弄弄坪东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仁和分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迤沙拉大道161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滇源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对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