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02民初1654号之三
原告:攀枝花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弄弄坪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582208546。
法定代表人:陈久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庆,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滇源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临江路湖光**湖光骄子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MA688QBF27。
法定代表人:潘明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臣君,四川宏肯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中俊,四川宏肯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
原告攀枝花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滇源施工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受理,2020年12月22日攀枝花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攀枝花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20元,减半收取6110元。攀枝花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长 高文新
审判员 龚大斌
审判员 陆太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