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02民初1951号
原告:四川滇源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临江路湖光**住宅小区湖光娇子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MA688QBF27。
法定代表人:潘明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臣君(特别授权),四川宏肯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610395821。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中俊(特别授权),四川宏肯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910081451。
被告:攀枝花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弄弄坪东路**会信用代码:915104005582208546。
法定代表人:陈久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庆(特别授权),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310106142。
被告:攀枝花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攀枝花大道中段**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6690J。
法定代表人:文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莉华(特别授权),女,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被告: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仁和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迤沙拉大道**(**商屋**)代码:91510400577581460F。
负责人:谭云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莉华(特别授权),女,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原告四川滇源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仁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2020年11月26日,原告四川滇源施工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滇源施工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四川滇源施工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龚大彬
人民陪审员 龚 敏
人民陪审员 汪 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汪 莎